【案情经过】
原告徐X与被告童X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徐X于2024年12月25日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处理彩礼、嫁妆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徐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家道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童X对离婚诉求无异议,但双方在彩礼退还金额、嫁妆物品返还清单以及部分财产归属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彩礼及共同财产折价款的退还问题。被告主张原告退还彩礼及共同财产折价款,并要求返还钻戒及黄金戒指,双方对具体金额及物品明细需达成一致。
第二,嫁妆及生活物品的返还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陪嫁的洗衣机、烘干机、电视机、冰箱、扫地机器人、电动升降桌椅、电饭煲、柜子、家纺毯子、四件套、保险柜、电蒸锅、吸尘器、音箱、体脂称、温度计、恒温水壶及锅碗瓢盆等大量生活物品,需明确具体清单。
第三,特定不动产附属设施的归属。双方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地下车库X号车位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需明确该车位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归一方所有。
第四,债权债务的承担。需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债务,以及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徐X与被告童X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徐X一次性退还被告童X彩礼及共同财产折价款共计8.6万元,并返还被告钻戒两枚及黄金戒指一枚;被告童X返还原告徐X嫁妆洗衣机、烘干机、电视机、冰箱、扫地机器人、电动升降桌椅、电饭煲、柜子、家纺毯子、四件套、保险柜、电蒸锅、吸尘器、音箱、体脂称、温度计、恒温水壶、杯子、锅碗瓢盆及生活物品等。双方确认就上述物品及款项已经自行理清;
三、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地下车库X号车位(权证号为某市某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并承担,与对方无涉;
五、案件受理费XX,减半收取XX,由原告负担XX,被告负担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