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封X于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在某镇某村某饭店南侧建设600余平方米建筑物。2025年1月,某镇政府受理封X涉嫌违规建房一案并立案。同年6月,某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认定封X擅自建设预制板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拟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同年7月,针对案涉建筑召开听证会。同年8月,某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封X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封X不服,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另查明,某县自然资源局复函称案涉项目位于某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某县农业农村局复函称该建筑未报备审批,不能纳入宅基地执法范围;某县住建局复函称查处职权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某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镇政府是否具有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某镇政府上诉主张,案涉建筑位于集体土地,属于乡、村庄规划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其享有查处职权;且相关部门复函未否定其查处权。
封X答辩称,案涉建筑物位于某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即某镇规划区内,而非乡、村规划区。依据《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某镇政府无权作出责令拆除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筑位于某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某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建筑在乡、村规划区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条例,针对位于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并非镇人民政府。一审法院认定某镇政府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并撤销案涉决定书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镇政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