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 某县因修建 某节河水库工程,涉及征用库区及上下游部分土地。原告王X主张其在库区有近150亩土地被征用,地上果树、农作物被清理,但多年来未获得任何补偿。为核实征地及补偿相关情况,王X于2025年4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 某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四大类共计数十项信息,涵盖征地批准程序、征地实施程序、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拟征地补偿标准数额、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与归属等方面。
某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当日即启动处理程序,向青XX人民政府、通红甸乡人民政府、 某县自然资源局、 某县水利局发出协办函,要求各单位协助逐项研提答复意见。因申请内容复杂,经内部报批后,县政府依法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延长至2025年5月30日。后经全面检索、审核,县政府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华政依复〔2025〕3号),逐项回应王X的申请:其中5项信息以附件形式予以公开,3项告知不存在,其余数十项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并指引其向有权机关(青XX政府、通红甸乡政府、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政府等)申请。王X认为县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俞留军律师接受 某县人民政府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确立了清晰的应诉策略。
争议难点: 原告申请内容涉及数十项信息,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部分信息年代久远、涉及多个政府层级和部门。原告的诉求实质是希望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征地补偿证据,若处理不当,县政府将面临“履职不力”的败诉风险。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多、类别杂、涉及多个制作机关,如何证明县政府已“依法全面履职”是本案核心难点。
办案思路: 俞留军律师确立了“以程序合规证明履职、以法律依据回应诉求”的应诉思路。一方面,系统梳理县政府从收件、协办、延期、检索、审核到答复的全流程证据,形成完整的履职时间线;另一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论证县政府对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已予提供,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依法告知并指引渠道,对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依法告知。
在庭审中,俞留军律师明确指出:原告混淆了“信息获取结果”与“法定职责履行”的界限——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依法作出明确、合法的答复,而非保证申请人必然获得全部所申请信息。县政府已穷尽检索手段,逐项分类答复,处理方式适当、法律适用准确。原告收到答复后已按指引向青XX、通红甸乡政府等单位另行申请,且部分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相关诉求应通过相应渠道解决,不能因此反推县政府未履职。
【案件结果】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王X申请后,当日即发出协办函,经延期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合规。
对于经检索保存的5项政府信息,已以附件形式向王X提供;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已依法告知并明确指引责任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于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已依法告知——上述处理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各项规定。
原告获得的信息是否满足其诉求,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检索、核查、公开职责并无一一对应关系。县政府已依法全面履职,不构成不作为。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代吉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