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费X为其母亲刘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寿险****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身故金受益人为费X。费X已按年缴纳保险费。投保时,被告门店业务员介绍该保险不论发生疾病或意外,即使是自杀也都赔付10万元。2024年8月14日,案外人赵X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刘X驾驶的某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X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费X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作出《理赔拒付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费X认为被告未明示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刘X驾驶案涉电驱动两轮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免责情形,某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理赔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死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系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条款中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多重处理,且投保人在多处明确知晓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已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交警部门将案涉电驱动两轮车认定为机动车,系从行政管理角度划分责任,不能直接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保险责任的依据。免责条款中的“无证驾驶”指的是驾驶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案涉车辆在购买使用中未被强制要求办理机动车号牌,且无证据证明销售时已告知需取得驾驶证方可上路。作为普通使用者,刘X无法知晓该车属于机动车,故案涉车辆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机动车,刘X的驾驶行为亦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费X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0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