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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拆迁房卖给孙女,女儿起诉合同无效一审被驳,杨律师二审逆风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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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在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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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他能够跳出“产权登记时间”的表象,直击“拆迁权益转化”的本质,用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说服二审法院改判。

案件详情

上诉人:刘X3(三妹,一审原告)

代理律师:杨志峥律师

被上诉人:刘X4(二哥女儿,一审被告)

刘X1(大哥,一审被告)

刘X2(二哥,一审被告)



我爸把房子卖给了我侄女,我完全不知情。那套房子是我妈留下的遗产,怎么能这样被拿走?”面对一审败诉的结果,刘X3久久无法释怀。

她争取的,不是一套陌生的房子,而是母亲在家庭财产中应有的那份权益。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因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引发了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属于父亲个人财产,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

刘X3没有放弃,杨志峥律师二审时重新梳理案件事实,从拆迁来源、夫妻共同财产转化、合同真实性等角度逐一突破,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二审改判。



01.案情介绍

刘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儿女:长子刘X1,次子刘X2和小女儿刘X3。刘X4系老二刘X2的女儿,也就是刘XX的孙女。

刘家夫妻有一处房屋,位于海淀区某公房201号。2006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刘X先生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2012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2年7月,刘XX去世。2013年,刘XX与拆迁方签订《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了海淀区某小区305号安置房屋,同年4月,该房屋登记在刘XX名下,所有权人为刘XX单独所有。2021年5月,刘XX与孙女刘X4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305号安置房屋以244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刘X4,并于同日完成产权变更登记,2022年11月,刘XX去世。

小女儿刘X3认为,305号房屋系父母共有房屋拆迁置换而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刘XX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额应由三名子女依法继承。父亲刘XX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刘X4,严重损害了她的继承权益。于是刘X3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杨志峥律师代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刘XX在刘XX去世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并取得产权登记,房屋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女儿刘X3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刘X3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案件焦点

本案看似争议的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实际上背后隐藏着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305号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父亲刘XX和母亲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第二,父亲刘XX是否有权单独处分整套房屋?是否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03.办案经过

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杨律师没有放弃,而是从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重新构建了上诉策略。

首先,锁定“拆迁权益转化”这一关键事实。

杨律师在二审中首先向法庭强调: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取得基础,是原有房屋拆迁补偿权益。被拆迁的房屋系刘XX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签订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时,刘XX尚健在。拆迁安置所获得的权益,是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转化和延续,不能因为安置房在刘XX去世后才办理产权登记,就否定其夫妻共有的属性。

其次,破解“登记在个人名下=个人财产”的逻辑错误。

一审被告称,产权证写的是刘XX名字,所以房屋属于刘XX个人所有。对此,杨律师提出:不动产登记虽然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在家庭财产、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形下,仍需结合财产形成过程综合判断。如果仅依据最终登记结果,而忽略此前夫妻共同财产形成过程,将导致原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原本享有的财产权利被直接消灭。这显然不符合继承制度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立法目的。

最后,围绕合同真实性,否定“名为买卖”的处分行为

刘X4在一审中虽然辩称其“足额支付刘XX房款244万余元”,但从未提供任何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或其他有效证据。除了房屋来源问题,杨律师进一步抓住合同本身。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大额房屋交易,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付款、真实交易意思。杨律师调查取证后指出,孙女刘X4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房款,且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04.判决结果

2026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确认刘XX与刘X4于2021年5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判决,揭示了法院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时“权利来源审查→真实意思判断→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逻辑,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本案的改判,并不是简单推翻登记,而是在还原财产形成过程基础上,对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判断。

第一,拆迁安置权益并不会因为形式变化而当然消失。很多家庭都会遇到类似情况:老房拆迁后换成新房;原房登记人去世;新房登记在某一家庭成员名下。此时不能简单认为:“谁登记,谁所有。”应重点审查拆迁前房屋来源、家庭成员权益以及拆迁政策安排。

第二,家庭内部房屋处分,需要尊重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将房产处分给子女或者孙辈,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但如果涉及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就不能简单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规避。真实交易、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有效的重要基础。



06.案件总结

《周易》有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诉讼亦是如此。一审败诉并非终点,关键在于能否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他能够跳出“产权登记时间”的表象,直击“拆迁权益转化”的本质,用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说服二审法院改判。

本案也再次提醒每一个家庭:财产的传承,需要尊重每一位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以“买卖”之名行“转移”之实,不仅可能因缺乏真实对价而被认定无效,更可能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礼记·礼运》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法律面前,每一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父母对某一子女的偏爱,不能成为剥夺其他子女法定继承权的理由。

  • 2026-08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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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7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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