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1.债权由来
原告为牧业企业,多年前向自然人被告A出借资金,由被告 A控制的某旅游服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多次续签借款合同、出具还款承诺,约定逾期后债权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由债务人承担。
原告此前单独起诉民间借贷,法院出具生效调解书,确认被告A、某旅游公司需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及前期维权费用。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2.拆迁款分配事实
某旅游公司运营的水上XX因公路改造被政府征收,产生大额拆迁补偿款。因农发行发放政策要求,征收款需打入个人账户,经股东周某出具拨付委托书,补偿款拆分转入被告A、被告B、被告C、被告D及案外人五人账户,收款人为公司股东、债务人近亲属。
3.原告诉请
原告主张债务人明知欠债,仍拆分转移拆迁补偿款,属于恶意无偿转移资产,诉请:撤销拆迁款分配行为,要求多名自然人返还数百万元款项;由债务人承担本次诉讼数万元律师费、数千元保全保险费;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动下调主张金额、律师费诉求。
(二)我方代理主体
李芳律师受托代理某旅游服务公司、被告C(债务人之女),全程负责本案一审证据整理、质证、庭审辩论。
(三)核心抗辩观点
拆迁款转入个人账户是银行硬性要求,仅为代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
1.被告C收到款项后资金流向均有完整流水佐证:大额转回被告A用于公司周转;转账给被告A前妻,其中冻库由前妻全额出资建设,对应拆迁补偿款归前妻个人;剩余资金直接支付第三方,用于公司电费、设备、推广、工程采购等经营开支。
2.冻库专项补偿款权属归被告A前妻,应全部剔除出撤销范围;代收款项中大量资金代公司垫付项目货款、运费、设备款,配套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
3.保全保险费并非行使撤销权法定必要支出,不应由我方承担;原告主张高额律师费无完整付款凭证支撑,应按实际发票调低。
(四)案件争议焦点
1.拆迁款分至亲属、股东个人账户,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
2.用于企业经营、专属个人资产补偿的资金,能否排除返还义务;
3.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全额支持。
二、案件结果
对比原告诉求,我方实现大幅减损,多项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
1.款项返还方面
法院按资金性质区分认定:全额扣除前妻专属冻库补偿款;被告C转回债务人、直接支付经营开支的资金无需返还;仅极小部分无合法支出佐证的资金,判令被告C按极低比例返还,返还金额不足原告诉求的五分之一。
债务人与旅游公司是财产处分主体,承担主要返还责任,其余收款人仅按比例承担补充返还义务,极大降低我方委托人资金风险。
2.维权费用抗辩成功
原告诉请的保全保险费被法院全额驳回;原告主张的高额律师费,法院仅依据真实发票支持小额金额,大幅削减债务人赔付成本。
3.诉讼成本分摊有利我方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仅承担少量费用。
三、律师价值
1.系统化归集全部流水、合同、评估报告、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将资金分为专属个人补偿、经营支出、公司周转、家庭往来四类,形成完整证据链,直击原告 “无偿转移财产” 核心主张。
2.精准适用《民法典》,拆解撤销权三大法定要件,区分合法支出与无偿转让财产边界,说服法官分层认定资金性质。
3.结合本地裁判口径,清晰区分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法律属性,实现保全保险费诉求全驳回,核对票据削减律师费赔付金额。
4.结合亲属、股东身份及拆迁拨款政策客观背景,弱化当事人恶意逃债主观过错,最大限度保住委托人财产。
5.一站式处理民间借贷、担保、拆迁补偿、债权人撤销权多重法律关系交叉的疑难案件,全程跟进证据、庭审、书面代理意见,实现客户减损目标。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问题,可随时联系李芳律师
①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负债,拆迁款、分红分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
②债务人近亲属:代收拆迁款、资产款项,被起诉要求大额返还;
③拆迁权利人:补偿款分至多人账户,遭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④与债务人存在亲属资金往来,被指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
⑤负有借款、担保债务,企业涉及征收资产处置,面临撤销之诉的债务人、代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