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潘XX,委托谢屹律师、实习律师代理; 被告:张XX,本人到庭应诉,未委托代理人。 双方签订XX区转让协议,约定原告转让舞蹈XX区经营权、生源、设备,转让款合计 40 万元,另垫付 1 万元房租押金。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 331200 元未按还款计划履约。原告起诉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按四倍 LPR 计付逾期利息;被告抗辩转让价过高、仅取得经营权,且XX区分公司已注销。
办案经过
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组织证据交换质证。谢屹律师完整提交转让协议、还款计划、转账记录等全套债权凭证,证明转让事实、欠款金额与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主张被告全额清偿本息。被告当庭认可欠款金额,但提交书面材料主张原告擅自注销XX区分公司存在违约。法院综合双方履约过错程度开展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被告逾期支付转让款,违约在先;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注销XX区分公司,致使经营权无法持续履行,亦构成违约;
-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均违约、过错相抵规则,酌情扣减 10 万元转让款,调整利息计算标准。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 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费 231200 元,按一年期 LPR 支付判决生效后至清偿完毕的利息;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