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任X与被告杜X、胡X系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原告任X在案外人杜X甲的见证下,分三次向二被告夫妇出借资金共计14万元。具体而言,2015年5月24日出借8万元,2015年8月18日出借3万元,2015年11月25日出借3万元。被告杜X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两张借条有被告胡X的签字确认。三张借条均明确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任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21.6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借款事实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条约定月息2分,逾期利息应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前按4倍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之后按起诉时LPR一年期计算。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借贷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高额逾期利息的承担能力及具体金额存在一定顾虑。在审理过程中,赵一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时,考虑到二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为尽快实现原告的债权,赵一律师在法庭主持下,积极与二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将争议焦点从单纯的利息计算转化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被告杜X、胡X欠付原告任X本金及利息共计18万元。双方约定了分期还款方案:二被告于2023年11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5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2万元,2024年6月1日之前给付5.5万元,2024年12月1日前给付剩余的5.5万元。协议特别约定,若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三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依法履职,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