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魏X与被告孙X系朋友关系。2018年,孙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魏X借款,魏X以现金方式交付。双方约定年年换条。2023年8月17日,孙X向魏X出具新的《借条》,确认借款本金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孙X未按约还款。魏X多次催要,孙X均以经济困难等理由推诿。魏X遂委托赵一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合计10.5万余元。法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及借款本息的计算。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现金交付往往是审查的重点。孙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赵一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现金交付的细节,并提交了与孙X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及聊天记录显示,孙X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认欠款事实,愿意配合续签。赵一律师通过组织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现金交付的合理性及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效应对了被告缺席带来的举证审查难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结合魏X提交的《借条》、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孙X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孙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X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魏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孙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