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与被告刘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刘X以投资某工程项目且利息利率较高为由,诱导原告张X进行多次投资。基于信任,原告张X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计向被告刘X转账支付10万元。期间,被告刘X仅向原告张X转账支付利息一千五百余元,10万元本金一直未还。后因被告刘X投资失败,双方于2021年12月5日进行结算,被告刘X向原告张X出具书面欠条一份,载明:“2021年12月5日张X将10万元交与刘X作为投资资金,因刘X投资失败导致张X的损失,现刘X愿意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整,立字为据(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先偿还张X2万元整)”。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张X多次催要,被告刘X却失联逃避债务。原告张X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X偿还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中,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首先,关于双方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告张X最初以投资名义交付款项,后因投资失败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X出具欠条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前期投资款项结算后形成的欠款事实的确认。其次,关于被告刘X的还款责任及履行方式。被告刘X对欠款1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张X债权实现的前提下,结合被告刘X的实际履行能力制定分期还款方案,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成为本案调解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针对上述焦点,某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欠原告张X10万元,于2028年1月31日前归还3万元;剩余7万元,自2028年2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每月月底前归还五千元,2028年10月31日前将剩余3万元归还完毕。
二、如被告刘X有任一期未按期偿还,原告张X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刘X负担,于2028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张X。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