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判决落款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情简介
原告:罗X,工地劳务分包负责人; 被告:茅X,工地施工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律师。 罗X雇佣茅X在养老公寓项目做施工员,项目甲方多次以钢筋浪费、场地杂乱为由对罗X处以罚款。罗X认为是茅X履职不当造成损失,起诉要求茅X承担 30% 损失,赔偿 34950 元。
办案经过
邓伟律师接受茅X委托,梳理岗位分工、工资结算单据、全部罚款凭证,庭审提出多项抗辩:茅X仅负责现场放线,不管理钢筋切割、班组用料;罚款单据无茅X签字,无法证明损失由其造成;双方结算工资时原告从未提及扣款,现有证据无法建立因果关系,逐一质证否定原告证据效力。
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罗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罗X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罗X仅提交罚款单,无法证明罚款、钢筋损耗与茅X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举证不足,依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