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判决落款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情简介
原告:李X(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李X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律师; 被告 1:太原市人社局,法定白X,单位工作人员与律所律师共同代理; 被告 2:太原市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铁路公司,法定陆X,单位员工代理。 李X深夜骑电动车赶去单位加班途中,躲避积水发生单方车祸,重度昏迷。人社部门以无法认定合理上班时段、伤者主责为由出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市政府复议维持。监护人代为起诉,要求撤销两份文书、重新认定工伤。
办案经过
邓伟律师全面收集劳动合同、考勤、加班聊天记录、同事证人证言、事故现场材料、医院重症病历;庭审重点论证:凌晨返程属于加班合理上下班时段,交警证明未划分责任,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与单位承担,行政机关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完整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强化加班事实。庭审同时妥善处理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瑕疵问题,完善诉讼手续。
案件结果
1.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责令人社局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3.本案诉讼费由太原市人社局承担。 裁判理由:李X凌晨出行是赶赴加班,属于合理上下班途中;交警文书未划分事故责任,举证责任归于行政机关及用人单位,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伤者负主要责任,案涉不予认定文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