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落款时间: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受伤职工):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企业):和顺某建筑公司,法定陈某,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原审被告:和顺人社局,法定侯X,单位工作人员及律所律师共同代理。 王X在建筑项目工地作业时被钢管砸伤手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证人受伤时间陈述矛盾、人社局未核查现场负责人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责令人社局重新处理。王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邓伟律师代理二审。
办案经过
邓伟律师梳理劳动关系生效判决、全部证人笔录、医院诊疗记录、工伤认定卷宗,庭审重点论证:证人时间偏差仅为记忆误差,不影响工伤核心事实;企业未提交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错误加重劳动者举证义务,违背工伤举证倒置规则;调取的多份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伤。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建筑公司全部起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该建筑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及工地受伤事实;证人时间细微偏差不否定工伤基础事实;用人单位未提交有效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人社局结合病历、证人证言作出工伤认定合法,一审事实、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