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月,被告胡X驾驶某E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乡某县道某村委会门前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罗X发生碰撞,造成罗X受伤及车辆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胡X负事故全部责任,罗X无责任。罗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诊断为多处损伤及多种基础疾病,医嘱建议卧床休息等。后经某鉴定所鉴定,罗X因交通事故致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和营养期各为120日。2025年5月,罗X在家中去世,某卫生室推断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损伤。罗X之女赵X诉至某法院,要求胡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胡X委托张少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罗X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认定。原告赵X主张罗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长期卧床直至去世,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被告胡X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罗X年龄较大且存在多种基础疾病,其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存疑,且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张少俊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死者自身基础疾病对死亡结果的影响、死后推断死因的证明力以及各项费用的合理计算标准进行抗辩。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死亡前后其家属未报警且未送医,某卫生室认定的死亡原因系死后推断,结合罗X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无法确定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予支持。但罗X生前已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据此认定其因伤所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5万余元。上述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扣除已垫付部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3.6万余元,并退还被告胡X垫付款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