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邱X于2020年8月入职某幼儿园担任保育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1700元。2022年1月起,工资由某公司代发。2023年10月,某幼儿园在未解除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邱X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邱X的工作地点、岗位及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月工资调整为1800元。2025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某幼儿园提出不再续用,某公司据此终止劳动关系。邱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邱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千六百余元。邱X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自2020年8月至2025年9月与某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邱X与某幼儿园在2020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是否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二、某幼儿园终止与邱X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否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邱X接受某幼儿园管理并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10月后,某幼儿园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让邱X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属于“逆向派遣”,且保育员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的辅助性要求,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关系变更无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因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幼儿园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邱X与某幼儿园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幼儿园支付邱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