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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BAI HAO(郝XX)与朱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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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徐民终字第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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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YXX(郝XX),男,1955年7月23日生,美国籍。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女,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YXX(郝XX)与被上诉人朱X因合伙协议纠纷,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0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YXX(郝XX)的委托代理人包敬立,被上诉人朱X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025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王素芳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5-19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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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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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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