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YXX(郝XX),男,1955年7月23日生,美国籍。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女,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YXX(郝XX)与被上诉人朱X因合伙协议纠纷,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0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YXX(郝XX)的委托代理人包敬立,被上诉人朱X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025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王素芳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