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民间借贷纠纷|成功判令新旧债务人共同清偿百万元借款本息
一、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葫芦岛市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6 年
委托方:原告 A(债权受让方)
代理律师:王云龙律师
承办律所: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案外人原出借人与被告 XXX;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 XXX;以个人名义借款百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标准,出借人足额转账交付全部借款,被告出具借条、收条确认收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签署延期还款协议,借款处除被告 XXX;签字外,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 XXX;公司加盖公章,构成债务加入。
后续原出借人与原告 A 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权利完整转让给原告 A,并通过书面、快递、录音等方式完成对两名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欠款,二被告拖延拒付。庭审中,被告 XXX;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自身仅为履职签字,实际用款人为企业不应个人担责;主张原出借人资金来源违法、借贷合同无效;声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转让对其不生效;提出债权转让交易虚假、存在资金回流嫌疑,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被告 XXX;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
原告委托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系统整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条、延期还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送达回执、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全套证据,明确核心代理思路:1. 借款合同由被告 XXX;个人签署,资金用途不改变个人借款人身份,公司盖章属于债务加入,二者需共同还款;2. 债权转让已完整履行通知义务,转让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取得全部债权;3. 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出借资金来源违法,借贷关系合法有效;4. 双方原约定高额利息超出法定上限,主动调整为法定保护上限(一年期 LPR 四倍),诉求合法合规。庭审中,律师逐一驳斥被告全部抗辩,并完整出示证据链,清晰地阐述合同相对性、债务加入、债权转让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
1.判令被告 B、被告 XXX;公司共同向原告 A 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款项出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利息;
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 XXX;提出的履职不担责、借贷无效、债权转让未生效等全部抗辩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完整支持。
四、律师价值
1.多重法律关系精准拆解:清晰区分个人借款、企业债务加入、债权转让三层法律关系,厘清两名被告共同还款责任,避免客户仅向单一主体追偿导致回款困难;
2.瑕疵证据补全固化:指导客户调取快递送达记录、录音、证人证言,补齐债权转让通知有效送达的关键证据,击破对方 “未收到通知” 核心抗辩;
3.主动规范利息诉求,规避诉讼风险:主动将原合同超高利息调整至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保证利息诉求完全合法,提升胜诉概率;
4.当庭全面驳斥不实抗辩:针对被告无依据的资金违法、虚假转让等主张,依据举证规则论证被告举证不能,抗辩不成立;
5.应对被告缺席庭审预案完备:针对企业被告公告未到庭情形,提前完善全部证据,保证法院缺席审理情况下仍完整支持原告诉求。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个人借款后,企业盖章加入债务,借款人、企业互相推诿拒不还款;
2.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第三方,债务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债权受让人清偿;
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以资金来源、签字系职务行为等理由逃避还款责任;
4.大额自然人借贷、债权转让、债务加入类欠款催收及诉讼。
服务指引
如您持有借条、转账记录,存在借款人与企业互相推脱、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拒付、对方提出各类无依据抗辩拖延还款等情况,可联系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律师将为您完成证据固定、债权转让合规指导、起诉方案设计、出庭代理,依法主张本金与法定最高标准利息,实现债权全额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