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因环保整改任务时间紧迫,发包单位未履行正常招投标、签约流程,由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实际进场完成管网及维修工程施工,工程2017年11月通水,12月整体通过辖区污水处理厂验收交付使用。发包单位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50万元工程款,后续双方一直未能完成结算。
后续案涉管网投入使用几年后陆续出现管道破裂、塌方、压瘪等质量问题,发包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排查检测,又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对问题管网实施改造维修,产生大额维修开支。
实际施工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要求管委会支付全额工程造价工程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案涉工程总造价XXX.61元。
管委会一方提出抗辩以及反诉:一是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诉请;二是案涉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工程量未结算,原告诉请工程款缺少事实法律依据;三是工程存在严重施工质量缺陷,发包单位后期委托第三方维修改造产生的全部维修费用,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余浩律师接受委托,作为管委会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部诉讼活动。本案存在多重争议难点:案涉工程属于无书面合同、个人实际施工的口头施工合同;工程早已交付通水使用;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得出较高造价金额;本诉标的巨大,同时涉及质量问题、质保期、诉讼时效、反诉损失认定多重法律争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开庭审理,围绕证据交换、质证、司法鉴定质证、本诉与反诉焦点展开完整庭审。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扣除已付50万元,判决管委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XXX.61元;
2. 支持管委会反诉请求,判决实际施工人向管委会支付维修费用300000元;
3. 驳回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管委会其余反诉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整体办案成果
本案原告诉请金额基数很高,且持有法院委托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对发包单位极为不利。余浩律师代理应诉,虽未能全部拒付工程款,但成功争取到三项关键有利结果:第一,完全打掉对方全部利息诉求,避免额外大额资金支出;第二,在第三方维修完整费用无法全部被证据支撑的客观局限下,通过法庭说理争取法院酌定支持30万元工程质量维修损失,由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第三,在证据不利的局面下,有效压缩反诉败诉风险,防止管委会承担全部高额诉讼、鉴定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发包单位的财产权益。
三、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典型的无书面合同、个人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多年后爆发纠纷的建设工程案件,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本诉、反诉交织,存在诉讼时效、合同效力、司法鉴定效力、工程质量、质保期、维修因果关系等多重争议点。余浩律师自接受委托后,从证据梳理、抗辩思路搭建、反诉组织、证据质证、司法鉴定对抗、庭审辩论全流程深度介入案件,充分发挥代理律师作用: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完整固定本诉抗辩以及反诉证据体系
接受委托后,余浩律师全面梳理案涉工程从整改指令、仓促进场施工、交付使用、后期故障排查、检测、第三方维修改造的完整时间线,系统整理检测报告、改造合同、结算材料、付款凭证全套证据材料。针对案涉工程没有书面施工合同的短板,把工程后期多次出现质量故障、第三方检测发现多处施工缺陷作为核心事实抓手,构建“本诉抗辩+质量损失反诉”双向诉讼思路,既针对原告工程款主张进行抗辩,同时积极提起反诉向施工方追责,改变案件被动局面。
2. 精准针对对方核心证据展开有力质证,削弱司法鉴定报告证明效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是原告主张工程款最核心证据。庭审质证阶段,余浩律师明确提出质证意见:鉴定机构没有对案涉工程开展客观实地核实,对该鉴定结论合法性客观性不予认可。虽法院最终采纳鉴定的造价金额,但该质证意见客观向合议庭揭示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为后续质量反诉、责任划分埋下重要说理基础。同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逐一开展三性质证,对无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提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剔除部分对方的无效证据。
3. 多维度组织抗辩,围绕诉讼时效、合同效力、质量质保、维修因果关系全面展开说理
余浩律师代理管委会,重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虽然该时效抗辩因当事人被刑事羁押发生时效中止未被法院采纳,但该抗辩完整向法庭呈现我方诉讼观点;同时结合工程实际使用后暴露出的管道破裂、塌方等质量问题,区分工程交付、质保期限、施工缺陷与后期维修之间法律关系,充分论证实际施工人应当对自身施工产生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对方援引司法解释,提出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不能再主张质量责任的观点,针对性进行反驳,说明施工固有质量缺陷仍应当由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
4. 客观评估证据风险,制定务实的反诉诉讼策略,争取法院酌定裁判,挽回经济损失
本案存在客观证据短板:后期第三方维修工程,包含原有施工范围、也包含其他单位施工管网,现有证据难以精准区分每一笔维修费用哪些完全属于本案施工段造成。余浩律师充分评估证据上的不利风险,庭审中向法庭完整如实呈现工程质量问题客观事实,引用公平原则、减轻当事人诉累原则,请求法庭结合工程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酌情认定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酌定判决施工方承担30万元维修费用,在证据不完全充分的客观限制下,最大限度为委托人挽回财产损失,避免反诉全部被驳回的最坏结果。
5. 抓住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成功驳回对方全部利息诉求,避免额外巨额损失
本案实际施工个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案涉口头施工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余浩律师抓住合同无效这一法律关键点,向合议庭阐述,合同无效,施工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无权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该代理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直接驳回原告全部利息请求,为管委会规避了一大笔额外资金给付义务,取得非常关键的诉讼成果。
6. 庭审精细化应对,平衡利弊,实现整体利益最优,沉淀同类工程纠纷办案经验
该类赶工形成、无书面合同、个人实际施工的工程,往往证据先天缺失,律师无法做到全盘胜诉,需要权衡各项风险。余浩律师没有片面追求全部拒付工程款的不切实际目标,而是分清主次矛盾:优先打掉利息、争取质量赔偿、控制诉讼费鉴定费损失,实现委托人整体利益最大化。同时就此类建设工程案件总结实务经验:对于赶工形成的口头施工项目,应当重视施工过程证据留存,完工后及时固定质量检测、维修范围划分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余浩律师通过全流程精细化代理,在案涉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对方手握司法鉴定报告的不利局面下,实现驳回利息诉求、获赔30万元维修损失两项核心有利裁判结果,充分维护行政机关发包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妥善处理本诉反诉交织的复杂建设工程纠纷。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尤其是赶工形成、无书面施工合同、个人实际施工、工程已交付使用后产生工程款、工程质量、维修损失争议案件,可委托律师提供全流程代理服务:
1. 发包单位面临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高额工程款,同时存在工程质量缺陷,需要应诉同时提起质量损失反诉;
2. 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针对鉴定报告开展专业质证,削弱不利鉴定意见效力;
3. 案件存在诉讼时效、合同效力、质保期、维修因果关系等多重法律争议;
4. 一审阶段证据存在部分缺失,需要结合公平原则、司法解释争取法院酌定裁判,控制诉讼风险,降低经济损失;
5. 证据梳理、证据交换、开庭质证、本诉反诉抗辩全套民事诉讼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