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3月
代理律师: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本案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属于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网络关联犯罪类型,涉案情节较重,量刑风险较高。
经公诉机关依法指控及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本案被告人俞XX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等相关帮助行为,参与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告人于2021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5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前期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检察机关审查,于2021年8月13日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案件情节来看,帮信罪本身属于严厉打击的涉网犯罪,一旦法院从重判决,被告人将面临实刑监禁,留下终身刑事案底,对个人生活、就业发展、子女政审等均会造成严重且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为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委托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殷先平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专属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全面介入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核对全案证据,精准甄别本案可从轻、从宽处罚的全部法定及酌定情节,为庭审辩护、量刑争取打下扎实基础。
二、我方辩护诉求
结合本案全部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秉持实事求是、依法辩护的原则,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完整、严谨的辩护意见。我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基本不持异议,重点围绕被告人量刑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等核心方向展开辩护,具体诉求如下:
第一,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坦白态度良好,对自身涉案行为深刻悔过,认罪态度诚恳,具备法定坦白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非主动策划、组织网络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认知不足导致误入犯罪链条,并非以专门从事网络犯罪获利为业,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第三,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全程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配合案件处置,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效降低本案危害后果,弥补涉案损失,依法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第四,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过往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案系一时侥幸、法律认知缺失所致,具备教育挽救、改过自新的条件。
综上,我方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予以大幅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三、案件办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案件事实及控辩双方意见,充分核查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主观过错及社会危害性等全部量刑要素。
经合议庭综合评议,人民法院充分采纳我方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俞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全部缴纳);二、被告人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696151.87元,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本案最终实现全缓刑判决,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彻底规避了实刑监禁的严重后果。同时,当事人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案件处置彻底完毕,刑事惩戒后果降至最低,取得同类案件中极为理想的辩护结果。
四、案件办理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重点整治的涉网刑事犯罪,对于存在大额涉案流水、存在实际被害人损失的帮信案件,司法机关普遍量刑偏严,实刑判决比例较高,想要争取缓刑结果存在不小难度。
本案当事人前期已被逮捕羁押,案件初始量刑形势较为不利。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简单被动应诉,而是精准把握本案核心从轻突破口,通过细致阅卷、固定坦白认罪、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关键从轻情节,构建完整、扎实的从轻辩护体系。
庭审中,我方精准向法庭阐述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可弥补、真诚悔罪、积极修复社会关系的核心观点,有效打消法庭对本案从重处罚的考量,成功说服合议庭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精细化、专业化的重要价值。在尊重法律、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同时,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对主观恶性低、积极退赃悔罪、真心改过的初犯、偶犯给予从宽处理,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最终让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最大程度保全了其个人名誉与未来发展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