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9月
代理律师: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本案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涉案资金流水数额较大,且查实包含多名被害人诈骗资金,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帮信犯罪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结识案外上线人员,应对方要求,将自己名下经营的建材公司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U盾及账户密码等核心资金结算工具、资料全部提供给上线人员使用,用于网络资金走账结算。
经司法核查统计,被告人出借的对公账户在涉案期间累计流入结算资金高达XXX.2元。其中,明确查实来源于7名被诈骗被害人的涉案资金共计662120元,仅咸宁市咸安区辖区内一名被害人被骗涉案资金就达148900元,案件涉案金额高、涉被害人数量多,案件追责风险极大。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于2024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并初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若本案未经过专业有效辩护,结合百万级涉案流水、多名被害人受损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实刑,不仅会留下刑事犯罪案底,彻底影响个人从业、征信及家属政审,还会丧失人身自由,对个人事业、家庭生活造成重大不可逆损害。被告人被羁押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殷先平律师介入案件,全程负责本案一审刑事辩护工作。
二、我方辩护诉求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会见被告人、全面阅卷核查全部证据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定从轻情节,结合帮信罪司法裁判尺度,制定精细化轻罪辩护方案。庭审中,我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重点围绕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发表核心辩护意见,具体诉求如下:
其一,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自身全部涉案行为,无隐瞒、无推诿,完全符合自首法定构成要件,依据刑法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二,被告人归案后深刻认知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真诚认罪悔罪,全程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宽处理。
其三,被告人本次涉案系法律认知不足、侥幸心理所致,无预谋犯罪意图,主观恶性较小,且无既往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低。
综上,我方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量全案从轻量刑情节,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案件办理结果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面审查本案全部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我方辩护意见逐一核查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法院依法采纳我方辩护律师提出的全部从轻量刑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最终实现全缓刑判决结果,被告人无需入狱服刑,有效避免了实刑羁押带来的人身自由限制,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被告人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案件取得极佳的轻判辩护效果。
四、案件办理总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当前高发的网络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涉案流水超百万、涉及多名被害人的帮信案件,属于法定情节严重情形,多数同类案件多倾向判处实刑,争取缓刑难度极大。
本案能够成功争取缓刑轻判,核心在于辩护律师精准把控案件核心量刑要点。介入案件后,我方并未纠结罪名争议,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务实、高效的轻罪辩护策略,精准锁定自首、认罪认罚两大核心法定从轻情节。通过规范的庭审辩护、严谨的法理阐述,向法庭充分展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核心特点。
同时,我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流程,全程指导被告人规范认罪悔罪,完善全案从宽量刑证据链条,有效打消了法院对本案适用缓刑的顾虑。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的网络轻微犯罪,司法机关优先适用宽缓刑罚,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次判决结果,既尊重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司法温度,在依法惩戒网络违法犯罪的同时,最大程度挽救了被告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