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时间:2023年3月30日
代理律师:殷先平
代理方:本案被不起诉人(交通肇事罪涉案当事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2022年11月某日凌晨,我方当事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栏板半挂车,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京XX某路段行驶过程中,不慎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撞倒,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因横穿公路的过错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基于上述事故后果及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以我方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后,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拟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我方当事人刑事责任。若案件最终起诉判决,当事人将被依法定罪量刑,不仅会留存刑事犯罪记录,终身影响个人征信、职业从业、子女政审等权益,同时将彻底改变当事人的人生轨迹,对其家庭生活、工作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
我方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具备良好的悔罪态度。案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主动对接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尽最大努力弥补被害人家属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最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完整的调解协议,足额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为后续刑事从轻、从宽处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当事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3年1月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委托殷先平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刑事辩护工作。
二、我方辩护诉求
结合本案全部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我方律师团队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从轻、从宽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核心诉求如下:
1. 当事人案发后无逃逸、拒供、隐瞒事实等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 当事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观恶性极小,本次事故系过失犯罪,并非主观故意引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低;
3. 当事人已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充分谅解,已有效化解本案社会矛盾;
4. 本案虽造成致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但结合事故主次责任划分、当事人悔罪表现、赔偿谅解情况,当事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无需对其判处刑罚,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免除当事人刑事处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办理结果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审查起诉后,全面核查本案侦查证据、案件事实,充分采纳我方辩护律师提交的全部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情节依法作出认定:我方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相关行为,但综合考量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低、社会矛盾已化解等全部情节,确认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出具正式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我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最终决定。
该结果彻底终结本案刑事追责程序,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留存,无需承担任何刑事处罚,彻底规避了定罪量刑带来的各类负面影响,案件取得最优辩护效果。
四、办案总结
本案是交通肇事罪中重大过失犯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代表性案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常规追诉案件,多数同类案件会依法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想要争取不起诉结果存在较大难度。
本案办理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让检察机关突破“致人死亡即需追责”的常规办案思维,精准认定案件情节轻微、无需判刑。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并未局限于常规辩护流程,而是全程精细化把控案件每一个关键节点。案件办理初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固定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的核心证据;同时全程指导、跟进当事人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确保完整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文书,彻底化解案件核心社会矛盾。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方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司法裁判规则,向检察机关提交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专业辩护意见,重点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低,所有从宽情节全部成立,完整阐释本案适用不起诉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观点。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过失型交通犯罪,司法机关兼顾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原则,在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弥补损失、化解矛盾的前提下,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次不起诉结果,不仅保住了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的人生履历,也保障了其个人及家庭的长远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