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沈X与被告陈某于202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23年7月27日生育一女沈XX。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较短,缺乏充分了解便仓促结婚,导致婚后矛盾频发。被告自2022年12月初即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拒绝履行夫妻义务。2024年,被告曾起诉原告离婚,后撤诉,但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依旧我行我素,继续分居生活。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主张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95.25平方米)、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及车牌号为某AXXXXX的XXX牌车辆和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宝马牌车辆。某法院立案后,原告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与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其次,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的合理确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两处房产及两辆机动车)的公平分割方案。在案件审理初期,双方对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赵爽律师代理被告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明确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与底线。在律师的专业引导下,双方逐渐认识到诉讼对抗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从而将争议焦点转化为调解方案的具体细节,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探视权行使及财产一次性打包解决等核心问题进行多轮磋商。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在赵爽律师的专业协助与积极沟通下,原被告双方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沈X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女沈XX(2023年7月27日出生)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沈X于每月13日前支付抚养费三千元,支付至沈XX年满18周岁止。如沈XX有大额医疗需要,在三甲医院就医的费用在医保报销后,单次超过两千元的部分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三、原告沈X每月享有一次探视权;四、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问题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沈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