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蔡X与第三人朱X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朱X与被告代X长期保持交往,并通过微信多次向代X转账共计15.3万余元,转账中包含多笔五百二十元、一千三百一十四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此外,蔡X主张朱X通过短视频平台为代X孩子购买物品花费四千余元。蔡X认为朱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遂委托蒲开恩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代X全额返还15.8万余元及利息。代X辩称双方仅为朋友关系,款项系理疗消费、日常开支等,并非无偿赠与,且双方互有转账应抵扣。朱X经传唤未到庭,但此前辩称认可与代X存在不正当关系。诉讼中,法院依申请冻结了代X相关账户余额15.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朱X向代X的转账是否属于无效赠与;二是蔡X主张的短视频平台购物款是否应予支持;三是代X向朱X转账的六千元是否应予抵扣;四是资金占用利息及保全费的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朱X在婚姻存续期间持续向代X转账,且包含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明显超出普通朋友正常交往范畴。代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系正常消费或帮扶,故认定朱X基于超越普通交往的情感因素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对于短视频平台购物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代X向朱X转账的六千元应予抵扣。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朱X对代X的赠与行为无效;代X返还蔡X1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代X支付保全费一千二百元;驳回蔡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