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莫X(男)与王X(女)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莫X为追求王X,主动向其发送红包、赠送礼物及支付外卖费用等。王X多次明确表示“不收”,但莫X均以“不收就生气”为由强行给付。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莫X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返还恋爱期间的全部转账及消费支出。王X收到起诉状后,委托张婧律师代理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莫X在恋爱期间向王X转账及支出的款项性质,究竟属于不当得利、附条件赠与,还是一般赠与及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莫X主张双方经济往来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而王X则主张上述款项系莫X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且部分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不应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张婧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法律定性进行研判,明确不当得利需满足“没有法律根据”的要件,而恋爱期间的合理消费和赠与具有明确法律原因。随后,张婧律师指导王X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逐笔核对,区分节日礼物、日常消费及强行赠与的款项。同时,重点组织同居证据与共同花销凭证,收集了共同就餐支付凭证、超市购物及生活用品采买记录、王X主动购买礼物及支付交通旅游费用的凭证,以及王X拒绝收款但莫X坚持转账的聊天记录。
张婧律师以“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的小额转账属于一般赠与”“赠与已完成无权要求返还”为核心抗辩思路,向法庭递交了详尽的书面答辩状及完整的证据清单。庭审中,张婧律师结合转账场景,充分论证了“原告主动赠与且被告多次拒绝”的事实,并详细展示共同花销凭证,有力反驳了莫X关于“不当得利”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婧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款项属于一般赠与及同居期间共同消费,依法判决驳回莫X的全部诉讼请求,王X成功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