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小光律师代理某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胜诉

  •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王小光律师 在线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上诉人郑X因诉被上诉人某市国土局信访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某法行初XX号行政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认定,郑X于2015年9月19日向某市国土局寄送《申请书》,要求提供国土资源部纪委领导和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对某土信查(XXXX)XX号信访意见的批复。某市国土局于同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于10月8日作出某土资信公[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郑X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且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于10月9日寄送该告知书。原审法院认为某市国土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郑X的诉讼请求。郑X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且涉及其切身利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答复,并责令某市国土局提供相关批复复印件。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郑X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以及某市国土局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郑X主张,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形成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且涉及其切身利益,某市国土局负有公开义务。某市国土局则辩称,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即便属于,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文,对外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依法不属于公开范畴。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X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国土资源部纪委领导和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对某土信查(XXXX)XX号信访意见的批复,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文。根据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对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某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寄送,程序合法。郑X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信访复查职责,可另行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解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郑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小光律师
王小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小光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王小光律师
13302201****3777 执业认证
  •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征地拆迁 行政类
  • 宁波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员、浙江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委委员、浙...
  • 182 5876 5601
  • 75407710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