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5月,周X、杨X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购买某广场商品房及车位,支付购房款131万余元及车位款8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6月。交房前,某公司发现房屋漏水并委托某防水工程公司进行注浆修复。2022年6月,某公司通知交房,周X、杨X查验时发现房屋存在开裂、漏水等情况,拒绝收房并要求退换房。同年8月,周X单方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房屋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屋面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裂缝宽度最大值为1.29mm。周X、杨X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车位款、支付违约金及检测费等。某公司辩称房屋主体结构合格,已积极履行修复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从而满足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原告主张房屋存在开裂、漏水等质量问题,不符合交付条件,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则主张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等交付条件,且开裂、渗水问题已修复,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同意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或除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问题经修理仍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时,买受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仅涉及部分数据,并非主体结构检测结论,且原告明确拒绝申请主体结构质量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被告已委托专业公司修复开裂、渗水问题,经法院现场勘查,该问题已得到解决,不存在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形。法院向原告释X建议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X、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