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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光律师代理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督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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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光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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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小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与出色的应诉策略。首先,他敏锐捕捉管辖权问题,通过剖析相关法规,准确界定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的职责边界,确立“被告不适格”的核心抗辩思路。其次,在事实还原上,王律师充分举证被告已依法履行材料转送及督办职责,将“未直接答复”定性为工作瑕疵而非行政不作为,有效化解指控。其专业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促成驳回起诉的裁定,维护了行政机关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行政法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高X因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与某公司、某事务所签订安置协议,约定安置用房位于某小区,面积90平方米。安置房交付时,高X认为房屋存在节能保温不达标、电梯设计不符标准等质量问题。2019年3月,高X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查处申请。该局收到申请后,认为该事项属于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遂将材料转送该局处理,并要求其答复投诉人,但未将转送情况告知高X。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内部衔接问题未及时答复。高X遂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并责令查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为适格的履职机关,以及其未直接答复高X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高X认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其签收申请后未查处、未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认为:第一,根据相关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涉案工程位于某区,应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被告不是适格履职机关;第二,被告收到申请后已依法转交有管辖权的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并要求其告知受理情况,不存在置之不理的情形;第三,被告未告知转办事项对原告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涉案安置房位于某区行政区域内,应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处理,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具有原告所诉的相应职责。被告收到申请后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虽未及时告知原告存在工作不足,但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且审理期间,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作出书面答复。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高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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