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伤者驾驶四轮电动车与小型轿车相撞,交警认定伤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伤者多发肋骨骨折,多次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复查治疗,产生多笔医疗、交通开支;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两名机动车相关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伤者起诉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4529.75元;保险公司当庭抗辩医疗费扣减医保统筹部分、多项赔偿标准过高,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伤者一审代理人出庭,完整归集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全部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逐项核算各项损失,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针对保险公司各项免赔、减损抗辩逐一质证,论证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开支、交强险有责赔付不区分主次责任。两名机动车被告缺席,律师完整陈述案件事实与赔偿依据,完成全部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扣减医保统筹报销金额后核定伤者合理损失合计134417.89元,全部未超出交强险有责赔付限额,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全额赔付该笔款项;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伤者绝大部分索赔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