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于2022年1月21日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入职同日,该公司将周X委派至某公司的安XX项目工作。2022年7月20日,周X结束海外项目工作返回中国。在安XX工作期间,周X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踏实工作。然而,某建筑劳务公司一直未与周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周X多次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均未获回复。此外,周X在工作期间仅收到部分工资,其主张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已发工资共计8.9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文贤飞作为代理人,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欠付工资3万余元,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周X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周X的实际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第二,某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付的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建筑劳务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仲裁委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周X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关于工资标准,因某建筑劳务公司未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采信周X主张的2万元/月的工资标准。周X在公司工作共计6个月,公司仅支付8.9万余元,故裁决公司支付欠付工资3万余元。关于二倍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周X工作期间为2022年1月21日至7月20日,二倍工资计算期间为5个月。因该期间的一倍工资已包含在已发工资中,故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万元。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周X二倍工资10万元及欠付工资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