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胡X于2023年11月15日进入被申请人某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024年3月24日,胡X离职。随后,胡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万元,以及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的月工资1.2万余元。某公司委托文贤飞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合同,胡X作为签约主播,利用某公司提供的互联网资源进行直播,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某公司未对胡X进行考勤等员工管理,胡X的直播时间、时长及内容均自主决定,其收入来源于直播分成及初期的保底扶持金,并非劳动报酬,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商事合作关系。具体包括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实施了具有人身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管理,以及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明确约定为综合性商事合同,涵盖经纪、合作等关系,但不构成劳动、雇佣等关系,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合同中约定的每月八千余元款项系保底扶持金,且转账备注明确,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不能证明经济从属性。此外,虽合同约定了直播时长,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申请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受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约束及劳动管理。综上,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最终,某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胡X的全部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