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22日,某公司与蒋X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某公司作为蒋X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全权处理其直播等演艺及商业活动事务,合作期限至2025年5月21日。双方详细约定了直播分成比例、时长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合作初期蒋X在某平台直播,后变更为另一某平台。期间,蒋X向某公司借用直播设备一套。2024年1月26日,蒋X进行最后一次直播后擅自停止工作。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蒋X均未回复,甚至删除工作人员微信,失联停播远超15日。某公司认为蒋X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判令蒋X返还已分配收益2.2万余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维权律师费五千元,并返还借用的直播设备。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合作合同》是否具备法定及约定的解除条件;二、蒋X擅自停播行为的性质及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蒋X擅自停播超过15天,符合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某公司主张的返还收益与支付违约金,实质上均系对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鉴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明确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且直播收益系蒋X合法劳动所得,法院结合协议实际履行情况,依法对违约金予以酌情调整。关于律师费,因合同有明确约定且某公司已实际支付,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关于直播设备,因合同解除,蒋X理应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某公司与蒋X签订的《合作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4年12月6日解除;二、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三、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律师费五千元;四、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返还组装台式电脑、摄像头、声卡、麦克风一套等直播设备;五、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公告费两百元及后续送达费用,均由蒋X负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