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中,2022年3月3日,某公司与范X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范X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合作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范X每月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160小时、天数不少于26天,某公司按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并提供保底收益。同时约定,若范X无故停播或违反排他性约定,需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已付费用等。合同履行期间,范X获得直播收益13.6万余元。2023年6月29日,范X以心态出现问题为由向某公司工作人员请假停播,此后未再履行合同义务。某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范X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退还签约金共计53.6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五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与范X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范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范X辩称,双方实际建立的是具有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其停播是因为某公司安排涉黄内容导致其抑郁,已履行请假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目的、管理方式及收入分配来看,某公司未对范X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范X的直播内容、时长由其自行决定,保底收入属于保障和激励费用而非劳动报酬。因此,双方系平等的合同关系。范X自2023年6月29日停播后未再履行合同义务,确属违约。关于违约责任,因某公司未举证证明范X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法院综合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酌情确定违约赔偿金额。案涉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范X之日即2023年10月26日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公司与范X签订的《合作合同》于2023年10月26日解除;
二、范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余元,范X负担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