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曹X此前受雇于被告尹X及某公司,在相关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并结算后,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曹X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上门等方式催讨,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X委托文贤飞律师向四川省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逾期利息,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以防范转移财产风险。法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考虑到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法院委托特邀调解员邓X主持调解。文贤飞律师代表曹X积极参与调解程序,与二被告展开多轮磋商。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实际结算金额及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被告则希望核减部分金额并免除利息。第二,付款期限的设定。被告提出需要较长时间筹措资金,原告则担忧被告拖延履行,要求设定较短期限并附加违约惩罚条款。第三,保全措施的解除与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告同意在被告提供可靠还款承诺后解除保全,但要求若被告违约则需承担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文贤飞律师通过出示详实的劳务结算单、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夯实了原告的债权基础,并在付款期限上采取“附条件让步”策略,即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但设定了严格的违约惩罚机制。
【裁判结果】
经法院及特邀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尹X、某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曹X支付劳务费6.7万余元;二、若二被告未按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需按原告原诉讼请求向曹X支付劳务费7.3万余元及利息三千元;三、曹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在2026年5月28日前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四、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及保全费七百余元,若二被告按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由曹X自愿负担;若二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则由二被告负担,并于2026年5月30日前向曹X支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