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廖X与李X在某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20万元,廖X需支付居间服务费5.6万元。后李X因个人原因反悔,三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李X支付的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某公司随后起诉廖X,要求支付5.6万元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廖X辩称系李X违约,且某公司曾承诺不向其追责。李X经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文贤飞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李X方答辩指出,其并非中介合同付款义务人,且某公司仅完成签约环节,主张全额服务费违反公平原则。此外,买卖双方已通过没收定金达成终局结算,廖X无权重复主张违约损失。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主张全额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是否成立;
2. 涉案合同中“签约即付全款”及“违约即收全额佣金”等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3. 李X作为买受人,是否应对涉案居间服务费承担支付或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促成合同成立,有权主张报酬,但涉案合同后续过户、交割等服务未履行,客观上减少了其工作量。关于格式条款,法院认定其未免除中介义务,但结合履行情况,酌定廖X支付居间服务费八千余元。对于李X的责任,法院认定中介费支付义务人为廖X,且李X与廖X、某公司系独立法律关系,某公司未向李X主张权利,故李X无需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廖X支付某公司八千余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