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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律师代理XX沥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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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海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二审突然提出已支付24万元货款的新主张,王律师迅速识别其证据瑕疵,精准质证指出其微信记录与转账明细无原件核对且无法证明与本案关联,成功阻断对方拖延付款的企图。同时,针对“未足额开票即不付款”的抗辩,王律师从法理层面深刻剖析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非对待给付关系,有力驳斥了上诉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与严密的逻辑论证,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XX建筑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XX沥青公司购买沥青等材料。XX沥青公司按约供货,累计货款共计64.6万余元。2021年8月12日,双方补签《沥青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及付款节点,明确XX建筑公司联系人及项目经理为曹X。同年9月7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单》,确认总货款为64.6万余元,XX建筑公司已支付14万元,尚欠50.6万余元。XX沥青公司开具40万元增值税发票后,XX建筑公司退回30万元发票,仅认可10万元发票并支付14万元。XX沥青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XX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XX沥青公司的诉讼请求。XX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XX建筑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是14万元还是24万元;二、XX沥青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XX建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针对焦点一,XX建筑公司二审主张其委托案外人向XX沥青公司合伙人兰XX支付了14万元,实际共支付24万元。但XX沥青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XX建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无原件核对,法院不予采信。针对焦点二,XX建筑公司辩称按合同约定,XX沥青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付款节点未成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XX建筑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支付24万元的主张,且对其反言行为无合理解释,故认定尚欠货款为50.6万余元。关于发票问题,开具发票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与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且XX沥青公司已开具40万元发票,XX建筑公司仅支付14万元,其以此为由拒付不构成抗辩。双方已于2021年9月7日结算,XX沥青公司主张自该日起算逾期利息有合同依据,且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建筑公司需支付货款50.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不超过5万余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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