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从事房产中介服务,被告杨XX经其推荐,拟购买被告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2020年11月30日晚,因杨XX资金不足,赵X通过银行转账代其向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杨XX出具《借条》一张。次日,杨XX再次提出借款交纳首付款,赵X向其银行账户转账1.2万元,但杨XX拒绝出具该笔借款的《借条》。经查,上述款项均用于购买某小区房屋。因杨XX迟迟未还款,赵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XX偿还借款共计3.2万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金额的认定及某公司的责任承担。被告杨XX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2.8万元,1.2万元转账系案外人王XX引导其通过花呗套现四千元后,由王XX转账1.2万元给赵X,赵X再转给杨XX,且双方存在佣金返还纠纷。此外,杨XX主张其曾出具八千元《借条》,原告故意遗漏。法院需审查1.2万元转账的性质,以及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是否应对该购房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X主张的2万元借款,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佐证,杨XX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1.2万元转账,综合款项来源、赵X发送的催款短信内容及杨XX与王XX的聊天记录,赵X主张杨XX拒绝出具该笔借条不符合事实。该转账与原告持有的另一张八千元《借条》存在关联,且该八千元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故赵X主张该1.2万元为独立借款并要求偿还,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既非共同借款人亦非保证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XX偿还原告赵X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