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苏X与被告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前案审理期间,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作出(2020)某法民初字第196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苏X名下价值12.7万余元的财产。此后,前案经过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随着该判决的正式生效,原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继续维持保全措施的原因已经消灭。为此,苏X于2020年12月1日以案件判决已生效为由,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程序性裁定案件,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苏X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具体而言,需要审查前案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及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保全的原因消灭等情形出现时,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本案中,前案判决生效即属于保全原因消灭的法定情形,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已无必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前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X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其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法院依法作出(2020)某法民初字第1962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苏X名下价值12.7万余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同时法院指明,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