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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律师代理某公司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案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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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海光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专业的程序把控与风险防范作用。虽本案为解除保全的程序性裁定,律师未进行实体庭审辩论,但王海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准确研判了前案判决生效后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处理中,律师协助客户梳理了解除保全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要求,确保客户对案件进展有清晰预期,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误解。同时,律师密切关注法院审查进度,确保解除裁定依法及时作出并执行,有效维护了客户权益,展现了其在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苏X与被告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前案审理期间,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作出(2020)某法民初字第196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苏X名下价值12.7万余元的财产。此后,前案经过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随着该判决的正式生效,原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继续维持保全措施的原因已经消灭。为此,苏X于2020年12月1日以案件判决已生效为由,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程序性裁定案件,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苏X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具体而言,需要审查前案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及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保全的原因消灭等情形出现时,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本案中,前案判决生效即属于保全原因消灭的法定情形,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已无必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前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X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其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法院依法作出(2020)某法民初字第1962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苏X名下价值12.7万余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同时法院指明,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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