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X与被申请人陈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法院作出的(XXXX)某法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该法院申请再审。梁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海光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并未在2016年向陈X借款,陈X向法院出示的关键证据《借条》中,借款和还款日期均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具体而言,借款时间由原始的“2010年”被改为了“2016年”,还款日期则由“2011年”被改为了“2017年”。基于上述理由,梁X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对此,被申请人陈X提交意见辩称,梁X的再审申请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再审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条》中的借款日期及还款日期是否确实存在涂改情形,以及再审申请人梁X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梁X主张《借条》关键日期被涂改,以此否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发生时间。然而,在法院审查期间,梁X除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其本人单方制作的“笔迹对比”材料外,未能申请专业的司法鉴定,也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来佐证其涂改主张。陈X则坚持原《借条》的真实性,对涂改主张予以坚决否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原审(XXXX)某法民初XX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中,已明确载明被申请人陈X向法院提交了案涉《借条》原件予以核对,程序合法。针对梁X现提出该《借条》中的还款日期及借款日期被涂改的主张,因其除提供“户口本”及本人所写的“笔迹对比”外,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对该项主张予以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定梁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梁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