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12月,被告黄X与案外人严X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以6万元受让原属黎X的位于某县某镇某村某屯某地的三格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21日,黄X与原告刘X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约定将其中两格土地转让给刘X,每格5.5万元,共计11万元。次日,刘X向黄X全额支付了土地转让金11万元。2018年6月,刘X欲在该土地上建房时,遭到当地村民阻止,导致至今无法施工建房。刘X认为黄X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对土地无处分权,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经协商退款无果后,刘X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黄X返还11万元转让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刘X主张,黄X对涉案土地无合法使用权及处分权,合同依法无效,黄X应全额返还转让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黄X在王海光律师的协助下答辩指出:首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X购地时明知土地性质,其私自违建导致无法办证属个人行为;其次,涉案土地已交付刘X使用三年,刘X已实际占有,现以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款显失公平;最后,合同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地块属于某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黄X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将集体土地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的刘X。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黄X应当返还刘X土地转让金11万元。然而,刘X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所购土地的性质,其购买诉争土地后用于建房同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对刘X主张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返还土地转让金11万元;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黄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