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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律师代理黄X买卖合同纠纷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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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海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要求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合同效力”与“过错责任”两个维度构建答辩策略。一方面,客观分析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法律效力,避免在无效合同认定上做无谓纠缠;另一方面,重点强调原告明知土地性质仍违规建房的过错,成功阻断原告的利息诉求。同时,通过强调土地已交付使用多年的事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5年12月,被告黄X与案外人严X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以6万元受让原属黎X的位于某县某镇某村某屯某地的三格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21日,黄X与原告刘X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约定将其中两格土地转让给刘X,每格5.5万元,共计11万元。次日,刘X向黄X全额支付了土地转让金11万元。2018年6月,刘X欲在该土地上建房时,遭到当地村民阻止,导致至今无法施工建房。刘X认为黄X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对土地无处分权,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经协商退款无果后,刘X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黄X返还11万元转让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刘X主张,黄X对涉案土地无合法使用权及处分权,合同依法无效,黄X应全额返还转让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黄X在王海光律师的协助下答辩指出:首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X购地时明知土地性质,其私自违建导致无法办证属个人行为;其次,涉案土地已交付刘X使用三年,刘X已实际占有,现以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款显失公平;最后,合同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地块属于某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黄X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将集体土地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的刘X。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黄X应当返还刘X土地转让金11万元。然而,刘X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所购土地的性质,其购买诉争土地后用于建房同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对刘X主张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返还土地转让金11万元;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黄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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