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案 | 于启鲁律师为“买城落户”村民成功争取全额土地补偿款
审理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代理律师:于启鲁(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案情经过】
委托人彭X与郭X系母子关系,均为隆回县某街道某村六组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二人按当时政策购买了本县地方城镇户口,但未被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长期在村内生产、生活,并以承包地为主要生活来源。1999年耕地延包时,依据隆回县农业委员会相关文件,购买地方城镇户口且未被安排工作的人员应计入承包人口,二人因此依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于2009年获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7年底,该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2018年首次分配时,其他村民每人分得12万元,而彭X、郭X仅各得7.5万元,每人被克扣4.5万元。2024年第二次追加分配时,小组公布的分配方案及补偿明细中,直接未列二人姓名,完全剥夺其分配资格。依据分配方案,彭X应得5.4万余元;郭X因系年满28周岁未婚青年,依方案增加一个名额,应得10.8万余元。两次分配中,彭X共计被克扣9.9万余元,郭X共计被克扣15.3万余元。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已购买地方城镇户口但未被安排工作、且长期在村生产生活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是否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平等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被告小组认为原告户口曾迁出,不应全额参与分配;而于启鲁律师则紧扣以下关键事实:①原告户口虽曾迁出,但未被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②原告依法持有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覆盖征收时点;③原告长期在村居住、缴纳医保、履行村民义务,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④根据隆回县1999年耕地延包政策文件,此类人员明确应承包耕地。据此,于律师主张原告与小组其他组民地位平等,小组的差别分配方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裁判结果】
隆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X、郭X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现在该组生产、生活,完全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承包田土全部被征收,应与该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被告小组少分或不分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彭X土地征收补偿款9.9万余元,支付原告郭X土地征收补偿款15.3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价值】
于启鲁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锁定“成员资格认定”这一核心争点,系统梳理了历史政策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持续生产生活证据,有力论证了“进城不脱地”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功对抗了村民小组的不合理分配方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