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挂靠风险大,股东责任须分明——于启鲁律师代理股东成功免除百万货款连带责任
一、案情经过
隆回县某XX公司因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因缺乏相应施工资质,便挂靠在某项目管理公司名下。此后,该XX公司借用项目管理公司的公章,与一家混凝土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依约供应了价值数百万元的混凝土。
后因项目停工,货款未能结清。XX公司的两位股东(钱X、易X)向混凝土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欠款两百万元,并承诺限期还清。该《欠条》上,另一位股东曾X的签名系钱X未经授权代签。
因催款未果,混凝土公司将项目管理公司、其分公司、XX公司及三位股东(钱X、易X、曾X)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所有被告对全部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曾X作为未在《欠条》上亲自签名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混凝土公司主张,曾X作为公司股东,其签字被代签即代表公司,且应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X未在《欠条》上签名,事后亦未追认,代签行为对其无效,不能认定其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曾X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混凝土公司要求曾X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的认定,认为曾X既非合同当事人,亦非债务加入人,且无证据证明其滥用股东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X成功免除了对这笔数百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价值
在案件事实极为不利、债权人步步紧逼的情况下,于启鲁律师精准把握了“债务加入需基于明确意思表示”及“法人人格独立”的法律原则。通过强调代签行为的无效性,并严格区分股东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最终成功将当事人曾X从巨额债务的连带责任中剥离出来,避免了当事人的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