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上诉案|于启鲁律师代理上诉人,二审改判大幅下调抚养费标准并撤销巨额追溯抚养费
案情经过
当事人朱X与前夫罗X早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人协议离婚,书面约定婚生子由男方独自抚养,女方无需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再婚,先后生育两名幼子,现为某地公办学校教师,每月实际到手收入两千五百余元,需同时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
多年后,婚生子祖父母以父母怠于监护为由,起诉撤销二人监护资格,法院判决撤销朱X、罗X监护权,指定祖父母为孩子监护人。随后未成年子女起诉朱X、罗X,要求二人自六年前起每月各支付两千元抚养费,并一次性补齐多年拖欠抚养费。
一审法院采纳原告诉求,判令朱X一次性支付追溯抚养费 5.7 万余元,每月按八百元标准持续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朱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于启鲁律师提起上诉。
案件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女方不承担抚养费,能否直接免除女方责任,是否需要支付监护权撤销前长达六年的追溯抚养费;
女方月收入有限,同时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应当如何界定,一审八百元 / 月标准是否超出法定上限与当事人负担能力。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全部判决,作出改判:
免除当事人监护权撤销之前全部追溯抚养费,抚养费起算时间仅自监护资格撤销之日起计算;
下调当事人每月抚养费标准至六百元,大幅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一、二审诉讼费按比例分摊,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于启鲁律师办案价值
于启鲁律师精准抓住离婚协议效力、多子女抚养费法定比例、监护权撤销时间节点三大核心法律要点,梳理当事人收入、再婚抚育两名幼子的完整证据链,向二审法院论证一审抚养费标准超标、追溯抚养费无事实依据。成功说服中院纠正一审法律适用,撤销数万追溯抚养费、下调每月支付标准,极大减轻委托人长期经济压力,平衡多名子女抚养权益,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