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郭X伙同李X、刘X、杨X、付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方式,骗取理赔金共计27.3万余元。具体事实包括三起:第一起发生于2017年10月,郭X、李X伙同刘X、杨X在某县某水库附近伪造两车相撞事故,通过民事诉讼骗取某财产保险公司等共计16.2万余元;第二起发生于2018年7月,郭X指使付X故意驾驶越野车撞击半挂车,骗取某财产保险公司9.5万余元;第三起发生于同月,郭X指使他人故意驾驶轿车相撞,骗取某财产保险公司1.6万余元。案发后,李X、郭X先后向公安机关退缴部分涉案资金,郭X还向某财产保险公司退赔4万元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五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郭X的辩护人提出,郭X虽系主犯,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全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杨X的辩护人则提出,杨X在共同犯罪中仅参与第一起事实,事前未与郭X等人通谋,也未获取任何利益,应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如何准确界定主从犯及是否适用缓刑,成为庭审辩论的核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均构成保险诈骗罪。郭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X、刘X、杨X、付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郭X、李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郭X、杨X的原犯罪行等情况,法院认为对李X、刘X、付X可适用缓刑,对郭X、杨X不宜适用缓刑。最终判决:郭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杨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X、刘X、付X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单位未挽回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