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春媛律师代理郭X保险诈骗案取得轻判结果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张春媛律师 在线
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02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春媛律师在本案中担任主犯郭某的辩护人。面对郭某涉嫌多次诈骗且数额较大的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把握辩护方向,重点围绕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展开工作。她积极指导当事人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成功取得谅解,同时深入挖掘郭某自愿认罪认罚、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等酌定从宽情节。在庭审中,张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有效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的建议,最终为郭某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实体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郭X伙同李X、刘X、杨X、付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方式,骗取理赔金共计27.3万余元。具体事实包括三起:第一起发生于2017年10月,郭X、李X伙同刘X、杨X在某县某水库附近伪造两车相撞事故,通过民事诉讼骗取某财产保险公司等共计16.2万余元;第二起发生于2018年7月,郭X指使付X故意驾驶越野车撞击半挂车,骗取某财产保险公司9.5万余元;第三起发生于同月,郭X指使他人故意驾驶轿车相撞,骗取某财产保险公司1.6万余元。案发后,李X、郭X先后向公安机关退缴部分涉案资金,郭X还向某财产保险公司退赔4万元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五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郭X的辩护人提出,郭X虽系主犯,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全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杨X的辩护人则提出,杨X在共同犯罪中仅参与第一起事实,事前未与郭X等人通谋,也未获取任何利益,应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如何准确界定主从犯及是否适用缓刑,成为庭审辩论的核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均构成保险诈骗罪。郭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X、刘X、杨X、付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郭X、李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郭X、杨X的原犯罪行等情况,法院认为对李X、刘X、付X可适用缓刑,对郭X、杨X不宜适用缓刑。最终判决:郭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杨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X、刘X、付X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单位未挽回的经济损失。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张春媛律师
张春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春媛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025年
张春媛律师
14113201****9985 执业认证
  • 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南阳市孔明路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901室
  • 159 3611 123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