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冉X曾成立某帮派并自封老大,被告人宋X等人均系成员。2024年4月14日凌晨,宋X与同伙在某小吃街发现敌对帮派成员,遂联系冉X。冉X提议殴打对方并纠集人员,众人准备了刀具与木棍。十余人寻找敌对人员未果后,冉X为逞强好胜,指使众人随意殴打路过的被害人钱X等人。钱X逃跑摔倒后被同伙砍倒,众人持刀棍对其进行殴打,致钱X轻伤二级。后因有人报警,众人逃离。同年4月15日晚,冉X、宋X等人在再次寻找敌对人员时被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共计3万元,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冉X辩护人提出:冉X犯罪动机仅为“好面子”,所持刀具未开刃且用刀背伤人,主观恶性小;听到警车声逃离属犯罪中止;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宋X辩护人提出:宋X系从犯,未起组织指挥作用;其犯罪系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适用缓刑。此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二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均因父母忙于生计缺乏关爱引导、早早辍学结交社会青年、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冉X、宋X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已受侵害,犯罪已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宋X积极参与预谋、准备器械并殴打他人,起主要作用,不认定为从犯,但量刑时与组织者冉X予以区分。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冉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宋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