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并分居多年。2024年双方协商离婚未果。2025年,原告向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一年以上,夫妻感情未改善。2026年,原告再次起诉至某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同意离婚及抚养安排,同时主张分割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的农村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余莎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导其提交结婚证、前案判决书、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及分居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三是被告主张分割的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否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且被告同意离婚,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关于抚养权,双方均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结合孩子生活现状及意愿,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主张分割的财产,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提出正式诉讼请求、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202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