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车主受让二手出租车后与出租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合同载明安全押金 5000 元。合同到期车主起诉要求退还押金,一审仅依据合同条款判令公司退款。律所律师接受公司委托代理上诉,收集多份历年车主合同、原经营者书面证言、财务台账等完整反驳证据,庭审梳理举证规则,指出仅有合同约定不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且车主自认本人及前手均未缴纳押金。
争议焦点
仅有合同押金条款,无缴款凭证,能否认定押金已实际交付?
裁判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车主全部诉求;诉讼费由车主承担。
裁判要点
- 主张返还押金一方需举证证明款项实际缴纳,仅有合同约定不足以完成举证;
- 当事人庭审自认未缴纳押金,可免除对方举证义务;
-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后果。
实务提示
交付押金务必留存转账记录、收款收据,仅合同文字约定无法单独主张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