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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债房屋享有优先权益,成功排除XX行执行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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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梳理工程、抵债、入住完整证据链,补齐工抵房类案件必备佐证材料; 精准适用执行异议新规,区分普通购房人与工程款抵债权利人的优先权利; 当庭驳斥银行 “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不享有排除执行权利” 的抗辩,成功保住当事人唯一住房。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总包、分包、开发商签订三方抵房协议,以住宅抵扣工程款。房屋查封前,分包人家属全额抵付房款、收房装修入住,名下无其他住房。后开发商负债,XX行起诉查封该房屋,家属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委托律所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律师整理施工合同、三方抵房协议、工程款结算单、物业缴费、装修入住全套证据,引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房屋权利足以排除XX行抵押权。

争议焦点

工程款抵债房屋,能否排除XX行在先抵押权执行?

裁判结果

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诉讼费由XX行承担。

裁判要点

  1. 查封前合法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抵债金额与房屋价值相当、实际占有房屋,可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排除抵押权执行;
  2. 全款抵账、实际入住、无其他住房的房屋权利人,权利优先于普通金融抵押权。

实务提示

工抵房务必签订三方书面抵债协议、留存工程款结算单、交房及物业缴费凭证,便于对抗后续房产查封。


  • 2026-01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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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男,1972 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国家二级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协民法总则指导部部长、河南省律协刑民交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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