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总包、分包、开发商签订三方抵房协议,以住宅抵扣工程款。房屋查封前,分包人家属全额抵付房款、收房装修入住,名下无其他住房。后开发商负债,XX行起诉查封该房屋,家属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委托律所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律师整理施工合同、三方抵房协议、工程款结算单、物业缴费、装修入住全套证据,引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房屋权利足以排除XX行抵押权。
争议焦点
工程款抵债房屋,能否排除XX行在先抵押权执行?
裁判结果
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诉讼费由XX行承担。
裁判要点
- 查封前合法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抵债金额与房屋价值相当、实际占有房屋,可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排除抵押权执行;
- 全款抵账、实际入住、无其他住房的房屋权利人,权利优先于普通金融抵押权。
实务提示
工抵房务必签订三方书面抵债协议、留存工程款结算单、交房及物业缴费凭证,便于对抗后续房产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