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与追讨、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认定。
【法院】某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代理(追讨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案情经过】2021年10月,楚X承包了孙X分包的某市某区某科技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教师公寓精装修项目的油漆工程,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及油工清单,暂定总价157万余元。施工期间,孙X委派张X为现场管理人员,后张X于2022年4月离场,由李XX接手现场管理,孙X乙负责工地协调。楚X按约履行全部施工义务并于2022年7月离场。后经现场负责人李XX、协调人员孙X乙等人确认,合同内实际结算工程款为188万余元。此外,因增加后期维修量,楚X与李XX等人签订维修协议,约定一次性增补维修款9.5万元。案涉项目总工程款共计198万余元,孙X累计支付173万元,剩余25万余元未付。楚X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余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孙X、张X、孙X乙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张X、孙X乙作为现场管理和协调人员,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债务承担连带或共同付款责任;其二,在孙X否认李XX结算授权的情况下,李XX签署的工程量结算单及维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其三,工程尾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孙X抗辩称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且楚X未履行维修义务,主张扣除第三方维修费6.5万余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授权张X签订合同,合同相对方为孙X与楚X,原告要求张X、孙X乙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关于结算依据,虽孙X否认李XX的授权,但李XX作为现场负责人签署工程量单,且有孙X乙、原现场管理人张X署名确认,足见双方对内容进行了确认,应作为结算依据。关于尾款支付条件及维修费,孙X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质保期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未能证明在约定的质保期内通知楚X维修遭拒的基本事实,故对其扣除维修费的主张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孙X支付楚X剩余工程款25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适用于遭遇工程分包后,发包方或总包方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为由不认可结算单效力、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或未完成维修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企图单方面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的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