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与王XX系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房屋所有权人,周XX与尤XX系楼上某号房屋所有权人。周XX、尤XX将房屋出租给李X。某年某月,楼上房屋暖气片漏水,导致刘XX、王XX家中装修及物品受损。刘XX、王XX遂起诉李X、周XX、尤XX,要求赔偿房屋修复及物品损失1.1万余元、房租损失六千余元及鉴定费七千余元。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认定损失为1.1万余元及有争议的五百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周XX、尤XX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李X不承担责任。周XX、尤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供热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李X作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且一审认定损失数额过高。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即周XX、尤XX、李X及某供热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二是一审认定的财产损失及租金损失数额是否合理。
针对焦点一,周XX、尤XX作为楼上房屋及供暖设施的所有权人,负有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及及时维护的法定义务。暖气片漏水直接造成楼下财产受损,二人未尽到合理管护义务,存在过错。李X作为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使用不当或过错,且不负有日常维修义务。周XX、尤XX主张某供热公司承担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供暖压力异常与暖气片破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一审中未提出此抗辩。
针对焦点二,某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了损失项目及金额,系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争议项棉花因存放位置处于漏水路径且接触暖气管道水导致损毁。租金损失方面,一审法院结合冬季气候条件、房屋受损程度、诉讼鉴定期间及修复周期等实际情况,酌定支持三个月替代性居住费用三千元,符合当地市场价格。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XX、尤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上诉人周XX、尤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