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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代理纪XX故意毁坏财物案获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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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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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作为纪某春的辩护人,精准界定案件性质,指出本案本质为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梳理大量书证及民事判决,论证当事人系依约履职,缺乏破坏生产经营及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强调纪某春系受指使的从犯,情节轻微。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成功将重罪指控变更为轻罪,并为纪某春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辩护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刘XX系某公司股东,纪XX系某物业公司经理。刘XX、王某、刘XX等人购买某大厦部分楼层经营某宾馆与某酒店。因房屋买卖、借款及物业费等纠纷,刘XX指使纪XX对刘XX经营的某宾馆多次采取停电梯、停电、停暖及拆除电表插接箱等措施,致使某宾馆长期停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外,刘XX还对王某经营的某酒店及游泳馆实施停水、停电、停电梯等行为,影响其正常经营。公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对刘XX、纪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人提出,双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停水停电系依约督促履约,且被害人存在欠费及窃电嫌疑,被告人无泄愤报复的主观故意,属于民事纠纷。

2. 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辩护人认为,酒店及游泳馆的转让系因被害人自身资金断裂、经营不善及双方自愿协商所致,不存在暴力、威胁等强迫交易行为,且转让价格不存在明显不对等。

3. 拆除电表箱等行为如何定性及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辩护人认为拆除行为系为制止窃电,且因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为催要费用采取限制措施,无泄愤报复等特定主观故意,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指控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刘XX、纪XX采用破坏性手段拆除电表接插箱,造成财物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纪XX系在他人指使下实施行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因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最终判决:刘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纪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退赔被害人五千九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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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主任,执业十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 长期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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